淺談船舶和設備的維護若干誤區
2024-04-17林智斌 鄔權杰
0 引言
船舶和設備的維護是保障船舶適航的基礎性工作,也是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SMS)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就船舶和設備維護而言,有相當數量的航運公司在體系文件及活動中均存在若干誤區,輕則未能使船舶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重則發生機電故障甚至引發事故險情。剖析誤區并有效規避,確保船舶和設備維護到位對提升航運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因船舶類型、船籍港、航行區域、裝載貨物性質等因素的不同,船舶和設備的維護的有關規定對不同的航運公司而言未必具有普適性,各公司存在的誤區也不盡相同,以下的分析歸納僅為提供借鑒,實際運用中需加以甄別。
1 部分船舶設備應制定預防性維護程序而未制定
《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1]第10.1節載明:“公司應當建立有關程序,以便保證船舶按照有關規定、規則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進行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試行)》[2]也作出類似規定。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相關文件匯編》[3]書中闡明應制定預防性維護程序的項目包括:船體及上層建筑,安全(包括救生)、消防及防污設備,航行設備,通信設備,錨泊和系泊設備,主機和輔機,舵機,管系和閥門,探測系統,污水泵、壓載水泵及分離系統。對于配置起重設備、貨物裝卸設備、惰性氣體系統的船舶,也應制定相關設備的維護程序。
從審核實踐中發現,對于規模較小的航運公司,體系文件中往往存在船舶設備維護程序覆蓋性不夠的缺陷,而且經實船審核驗證,未被維護程序覆蓋的設備往往處于較差的技術狀況,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2 部分船舶設備未配備充足備件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相關文件匯編》[3]指出,各種程序應保證船舶始終處于適航狀態,并應包括參考條款以及充足提供維護工具、技術資料、備件和物料等;然而審核實踐中,由于公司安全管理人員不熟悉相關規定或雖熟悉相關規定而從節約成本出發,導致體系文件中相關備件的配備規定不符合要求。
譬如:某公司管理的船舶為入級CCS的無限航區航行的5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龍骨安放日期為2004年;公司體系文件規定船舶主柴油機配備的備件為主推力軸承、氣缸閥件、密封墊片和填料各1套,但事實上公司管理的船舶適用《鋼質海船入級與建造規范2001》[4],而根據該規范,其船舶主柴油機備件還應配有一套主軸承、氣缸套、氣缸蓋、連桿軸承、活塞、噴油泵、噴油管、掃氣系統、空壓機等。
另有部分公司在體系文件中明確規定在提供備件方面將采納上述中國船級社的規范,在此種情況下也應遵照執行。
3 部分船舶設備未按照適當的間隔期檢查
判定船舶設備的檢查周期是否適當,僅僅依據制造商的操作維修手冊或行業指南是不夠的,更關鍵的是該檢查周期必須符合強制性的規定。
譬如:某公司體系文件規定所屬船舶風雨密及水密裝置每月檢查一次,而其船舶每月通常靠離數個港口,此種情況下其檢查周期顯然是不適當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5]第四十二條規定“船舶在離泊前應當對船舶安全技術狀況和貨物裝載情況進行自查,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格式填寫《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而《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船舶開航前自查有關事項的通知》(海船舶【2017】373號)[6]明確將船舶風雨密及水密裝置狀況納入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也就是每次離泊應檢查,周期遠比體系文件規定的為短。
再如:某公司體系文件規定所屬船舶救生艇艇機應每月進行運轉試驗,該公司所管理船舶為國內航行海船,上述文件規定與公司船舶所適用的強制性文件沖突;《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7]第4篇第3章第5節3.5.1.3規定“每周應進行下列試驗和檢查……只要環境溫度在發動機啟動和運轉所要求的溫度以上,所有救生艇和救助艇的發動機均應進行運轉試驗”,即艇機試驗的周期應為每周而非每月。
事實上,一旦公司體系文件對某類設備檢查周期的要求遠低于強制性文件要求時,該類設備狀況往往難以保持良好狀態,前述公司所屬船舶在安檢中也被發現分別在風雨密設備及艇機啟動?面存在嚴重缺陷,而且公司的體系文件審核中也會被認為是不符合項。
4 部分船舶關鍵性設備附屬裝置未安裝或故障
船舶關鍵性設備包括但不限于主機及舵機,絕大多數公司體系文件中都會闡明對其檢查維護的要求,但在提供旨在提高這些設備和系統可靠性的具體措施上往往有欠缺。
安檢實踐中,相當數量的大型內河船舶存在兩項滯留缺陷:一是“主機操縱臺附近應急停車裝置未安裝(故障)”;二是“駕駛室/機器處所舵機工作油箱低液位聲光報警裝置未設置(故障)”。查該類船舶所在公司的體系文件,通常并無對上述裝置的相關要求,盡管《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1》[8]第5篇第2章2.2.12.2規定“靠近主機操縱臺處,應設有迅速切斷燃油或其他有效的緊急停車裝置,該裝置應獨立于駕駛室控制系統”,第5篇第2章2.2.15.3規定“舵機工作油箱應設液位計和低液位報警裝置,以便確切和盡早地指示液體泄漏。低液位報警裝置應在駕駛室和機器處所內易于觀察的地方發出聽覺和視覺報警信號”。
公司體系文件的缺失、關鍵性設備附屬裝置的缺位易導致險情或事故,未裝有舵機工作油箱低液位報警裝置的船舶,因工作油箱缺液而導致舵機失控的險情屢見不鮮。
5 部分船舶設備故障后報告和處置不當
ISM規則[1]10.2規定:“任何不符合規定情況得到報告,并附可能的原因……采取適當的措施”,NSM規則[2]也作出類似規定。
通常,航運公司體系文件均會對船舶設備故障方面的報告作出相應規定,但相當多文件僅聚焦于對內報告而忽略了對外報告;以國際航行船為例,《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綜合文本2004》[9]第I章總則第11條載明:“當船舶發生事故或發現缺陷,對該船的安全或其救生設備或其他設備的有效性或完整性產生影響時,該船船長或船東應盡早向負責簽發有關證書的主管機關、指定的驗船師或認可的組織報告……如果該船在另一締約國的港口內,船長或船東還應立即向該港口國主管當局報告。”事實上,忽略了對外報告往往會危及公共水域的通航安全,即使僥幸安全抵港,一旦在港口國檢查中被發現,通常會被滯留;2022年10月,外籍船N輪計程儀故障未報告在抵中國S港接受港口國檢查時被滯留即為例證。
公司體系文件中對設備故障時的糾正措施通常會作出規定,包括對設備的修理或更新,甚至更換其他型號,卻忽略了對設備的變動通常應征得船舶檢驗機構同意。譬如:《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7]第1篇第2章第3節2.3.2規定:“根據本法規對船舶所進行的任何檢驗完成以后,未經同意,對經過檢驗的結構、布置、機器、設備及其他項目,概不應變動。”以安檢中常見的船舶實配VHF型號與船檢證書記載的不一致為例,該缺陷往往還伴隨著VHF功率不符合要求、備用電源未連接等衍生缺陷,還可能因與電臺執照記載的型號不一致而被處罰。
此外,盡管通常公司體系文件文件會規定設備故障時應附可能的原因,但在實際的原因分析中往往忽略了對根本原因的分析或人員執行體系文件偏差方面的分析,導致故障重復出現。
6 結束語
盡管船舶和設備的維護工作千頭萬緒,但只要航運公司熟諳強制性規定,結合船舶和設備特性,正確把握原則,完善規范流程,有效規避誤區,就能妥善維護,減少乃至避免設備故障的發生及其不利影響,在保障船舶安全的同時提升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林智斌,鄔權杰.淺談船舶和設備的維護若干誤區[J].航海,2023(05):65-67.
來源:《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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